从法官到律师,始终做有情怀的法律人 ——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永律师

  编者按

  英国学者麦克莱曾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笔者以为,一个合格的、优秀的律师,一定要保持一颗善良的心,要有追求正义、坚守良知的人格品质,要有誓将公平正义进行到底的勇气和精神。

  本文主人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永律师说:“我们一定要做一个有情怀的法律人。有了情怀,就会有长远的眼光和广阔的视野;有了情怀,就会敢于挑战体制之弊端、权贵之威严;有了情怀,就会说真话、办实事,不急功近利,不见利忘义;有了情怀,就会勇于承担一个律师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情怀,就会坚定不移地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从鹤城(齐齐哈尔)到滨城(大连)再到京城(北京),从人民教师到人民法官再到人民律师,刘志永的人生经历堪称传奇,而他的法律人生也成为一代中国律师奋斗与成长以及中国律师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下面就让我们走进盈科律所,走近刘志永律师吧。

  印象

  一张国字脸,尽显大气与干练;平实的语言,尽显决心与勇气。这是刘志永律师给笔者的第一印象。所以,笔者判断,眼前的这位律师一定是一个值得信赖和托付的法律人,且是一个有经历、有故事的人。同时,笔者也在刘志永律师的视频号翻阅到这样一段诗文,读来感触颇深、感慨良多,现与读者诸君共享。

  十年法官百炼身,十年律师笑风尘。

  俯身始知黎元苦,昂首方能伪求真!

  阅人阅卷行万里,查证出庭走衙门。

  矢志不渝二十载,铁肩大道法律人!

  此诗文可谓是对刘志永法律人生的真实写照!

  后经笔者了解,其实,刘志永律师还曾经是一位教书育人、传道授业的人民教师。

  人民教师,不负韶华

  20世纪90年代初,刘志永大学毕业后,顺利成为当地中学的一名人民教师。三尺讲台四载,不负韶华筑梦,刘志永在中学教授语文课程,这为其后来成为地区公考和省级司考“状元”,以及成为人民法官和从事律师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在其朋友圈、微博注意到,近年来,刘志永在忙碌之余还录制了很多普法视频以及就社会热点案件进行法律点评,这些或与其曾从事教师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看来,刘志永律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情怀从未改变!

  人民法官,坚守底线

  1994年,全国法院系统统一招考书记员,一直对法官职业心生向往的刘志永立刻报名参加考试,并以当时齐齐哈尔地区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被录取。进入法院系统后,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主审法官,从民庭到刑庭,刘志永在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水平,其间他还顺利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担任国家法官的十三年中,刘志永始终将公平正义置于首位,无论审理民商类案件,还是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他都严格要求自己,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据悉,在法院工作期间,刘志永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并获各项殊荣,一个优秀的法官之星正在冉冉升起。

  2008年,在好友的鼓励下,刘志永报考了当年的司法考试。考试结束到司法局查询成绩时,负责查分的工作人员看到刘志永的名字时道:“448分,高出合格线88分!你可是全省的司法考试状元,这个分数在全国也排在第五位,恭喜恭喜!”

  人民律师,恪守良知

  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刘志永,似乎有了更为远大目标和方向,有了他的“诗和远方”,所以在2010年这一年,他选择了从法院辞职,去当一名执业律师。考虑到家庭因素,他选择了北方明珠、海滨之城——大连作为自己律师执业的起点。大城市有大舞台,大舞台承载大情怀!

  据了解,在大连执业期间,刘志永先后担任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大连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大连区负责人,大连市律协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黑龙江商会副会长,大连市警察协会特约理事、警察维权律师,大连仲裁院仲裁员,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荣获大连市模范党员律师等殊荣。

  自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冲击和影响,律师行业也不例外。而无论疫情多么严峻,刘志永也从未选择“躺平”,读书、思考、拍摄普法视频,成为他那段时间最惬意的事项。

  读书、思考的同时,刘志永有了这样的感慨,树立了更远大的目标。在一段自白中他这样写道:“有时候,感觉很奇怪。在五十岁之前,尤其是四十八、九岁的时候,认为自己已经老了,或者就要老了。所以,有一些焦虑,有一些慌乱,甚至做好了退出江湖,归隐田园的打算。但是,等真的到了五十岁,反而不觉得自己老了,心情坦然了起来。五十岁,不过如此!五十岁,尚可一博!于是,许多计划又开始实施,休眠的野心又被唤醒。也许,在五十岁之前,有太多对青春逝去的苦恼,对衰老将至的恐慌,让自己乱了阵脚。过了五十岁,在现实面前开始冷静下来。怕什么,慌什么,除了大了几岁,改变的并不太多嘛!岁月如驴,得骑且骑!”

  从这段自白中,我们看到了情怀的力量、决心和勇气,看到了一个法律人永不停歇的奋斗的激情。所以,已过天命之年,且已功成名遂的刘志永在写下这段自白后,心无旁骛地选择了前行的方向——首都北京。

  专注刑事,不畏强权

  前文中我们提到,刘志永在法院工作期间,先后担任刑庭、民庭的法官,这为其后来专注刑事和商事诉讼业务夯实了基础。

  无论是担任法官,还是从事律师工作后,刘志永都严格要求自己,每卷必阅、事必躬亲、全力以赴。

  以下案例既是一起耸人听闻的、因政府拆迁引发的命案,在这场艰难的刑事诉讼中,刘志永律师代理被害人与家属面对的是强大的公权力,实力悬殊程度不可谓不大,面对强大的对手,刘志永表现出了他的智慧和勇气。还是让我们回到案件本身吧。

  死亡陷阱:2018年1月16日,北方某市,当地的最低气温达到零下27摄氏度,但是广丰宝马奔驰高级汽车修配厂的经营者刘先生并没有感到特别的寒冷。昨日,他接到区政府城区管理局局长曹某的电话,通知他们去落实汽车修配厂动迁补偿的事宜。这是一个令刘先生和妻子林女士夫妇高兴的消息。

  据悉,就在两年前,市纪检委要新建纪检监察基地,刘先生的汽车修配厂要被占用。虽然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区政府曾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补偿数额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给出的补偿数额为1000余万元人民币。但区政府却不想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一时间,双方陷入僵局。刘先生的修配厂不能正常经营,现在,有了达成补偿协议的希望,当然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第二天,刘先生夫妇如约来到区政府,先见到曹局长,随后在曹局长的陪同下楼。但当他们走下台阶,来到区政府办公楼门口停放的一辆政府公务用车边时却陡然生变。公务车上突然冲下来十几个年轻人,其中一个人指着刘先生断喝一声:就是他!其他人一拥而上,把刘先生扑倒在地,并强行往车上拖拽。刘先生拼死反抗,并不断呼喊,但终究独力难支,被连推带搡地抬到了车上。儿就在不断的挣扎过程中,刘先生突然面色苍白地瘫倒在了车内。

  已经被控制住的妻子林女士目睹了这一切,哭喊救命。施暴的众人也慌了神,不知所措。经过手忙脚乱的抢救,约半个小时后,终于等来了救护车,可为时已晚,刘先生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艰难维权:目睹丈夫死亡,妻子林女士痛不欲生,第一时间向区公安机关报案。刘先生的亲属也通过网络向社会通报了这场令人愤怒的人间悲剧。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区公安分局却将这起明显的刑事犯罪案件降格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直接动手的几个人被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理由行政拘留,其中两个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而在网络上发文的刘先生的亲属则被公安机关传唤,被行政拘留或警告,并写下不再通过网络发声的保证书。

  一个大活人,光天化日之下死在政府门前,那些施暴者竟然只被行政拘留,打电话把他们骗来的曹局长竟安然无恙!林女士不服,决心为丈夫讨回公道。

  在案发后最初的前两个月里,林女士把为丈夫申冤的希望寄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身上。她记不清曾经多少次走进区公安分局的大门,询问案件的进展,要求惩处行凶者。但区公安分局却始终没有将这一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他们给出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区公安分局的答复无法让林女士信服。于是,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找到了刘志永律师。刘志永律师曾经在人民法院工作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根据林女士的陈述,刘志永律师判断这里面一定存在严重的问题,当地公安机关涉嫌对犯罪嫌疑人包庇,故意拖延立案。

  不畏强权:接受了林女士的委托,刘志永律师连夜乘坐飞机来到该城市。第二天一早来到区公安分局,见到了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副局长面对刘志永律师的质疑,依旧坚持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刘志永律师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态度感到奇怪,明明已经死了人,而且是在冲突中非正常死亡,为什么他们敢于一口咬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呢?原来,在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即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刘先生的死亡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受害人“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死前与他人发生推搡、撕扯等可以作为冠心病发作猝死的诱发因素”。问题就出在这个鉴定报告上,公安机关的理由是,这里只是说“可以”作为诱发因素,并不是确定的结论,所以不能认定发生了犯罪事实。

  面对这种情况,刘志永律师和委托人林女士采取了两条路径分头并进的办法。一方面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向监察部门不断申诉,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其他鉴定机构,争取重新鉴定。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刘志永律师和委托人林女士在区、地、省三级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委之间不停地奔走,不断申诉、争辩、抗争。

  终于,在2020年1月份,案件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责成当地对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且是异地管辖。同时,在刘志永律师的不断努力下,北京的一家鉴定机构终于同意对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新的鉴定意见,受害人“生前与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撕扯拖拽和被控制中遭受外力打击是其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诱发因素”。这个鉴定结论,把受害人的死亡和施暴者的不法行为直接联系起来,形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也意味着,这些施暴者已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果然,包括曹局长在内的十一名嫌疑人随即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又经过两年多的侦查和审查起诉,2022年3月,终于等来了开庭的时刻,刘志永律师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出庭。庭审中,案件更多的细节也被披露出来。

  原来,在受害人夫妇接到曹局长电话的前一天,急于解决动迁问题的区委书记、区长召开了专门的会议。会议的参加人包括了区公安局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以及大大小小各部门的负责人数十人。会议确定了第二天对受害人的汽车修配厂进行强拆,为了避免受害人夫妇阻挠,确定由曹局长负责把受害人骗到区政府并控制起来。而曹局长当时已经意识到有可能发生意外,为了自保他做了现场录音。庭审时,他把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了法庭。

  三天的庭审在受害人家属不断升级的愤怒中结束。又经过近5个月的等待,刘志永律师终于收到了久违的判决书。曹局长获刑三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一到三年不等的刑期。

  虽然曹局长等11人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刘先生的妻子林女士认为,还有更大的领导未受到法律的追究,一定要追究他们的责任。每次见到刘志永律师,林女士总是表达自己的不平与愤懑。作为整个案件的代理律师,刘志永律师深知,这样的“目标”堪比登天,遂劝慰林女士,即便要讨回公道,也一定要从这件事情中走出来,不能一直带着仇恨在阴影里生活,这样不利于孩子成长,也不利于自己之后的生活和工作。在刘志永律师的劝慰下,林女士带着孩子离开了这座令她伤心的城市。

  从事律师的10多年来,刘志永律师代理了众多故意伤害、虚开发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贩毒、职务犯罪类案件。其中在一起贩毒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处毒贩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上诉二审期间,刘志永律师方介入,并担任毒贩的辩护律师。刘志永律师深入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发现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且搜查手续、查扣赃物不完备等缺陷。二审开庭时,刘志永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点,据理力争,锱铢必较。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某高校教师挪用公款200余万元的案件中,刘志永律师从犯罪动机入手,通过大量的证据论证了被告人并无犯罪的故意,辩护意见为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人生无法重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生命辩护,让刑辩律师更有成就感和价值感!律师就是要竭尽所能帮助更多的人,让无罪者免受牢狱之灾,让有罪者罪当其罚。”

  

  深研民商,书写担当

  下面的这起汽车退一赔三维权案,更加展示了刘志永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特价圈套:2016年4月,大连市民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特价销售一辆进口车,遂与销售员联系后到店咨询。最终以特价172000元购买了该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和汽车牌照。然而,另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其因发现车辆刹车有些抖动去4S店检修时,被4S店工作人员告知,该车的5个车门与护板均有拆卸痕迹,后经王女士查询方才得知,该车可能系受天津港爆炸事故影响车辆,只能享有二手车的质保。

  一审败诉:自感上当受骗的王女士愤怒不已,遂辗转找到刘志永律师,希望刘律师可以帮助她维权。刘志永律师接受委托遂代理王女士起诉至某区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张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的理由有二:其一,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了车辆系受天津港爆炸影响的粉尘车辆一事;其二,案涉车辆只享受二手车质保,系二手车,而汽车销售公司却告知王女士系新车。对于第一点,首先,王女士、汽车销售公司均认可销售员王某当时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王女士称汽车销售公司当时只告知是库存车,汽车销售公司称已经明确了是受天津港爆炸影响的粉尘车辆,但王女士、汽车销售公司均未能提供当时的微信朋友圈内容,该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王女士,王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购买汽车是高额消费,品牌车辆在市场上基本通过特约经销方式进行销售,这已成为日常生活经验,王女士在非特约销售商的汽车销售公司处,以市价七折的价格购买了该进口车辆,如仅以库存车作为高折扣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王女士应知晓其风险;另通过车架号可以查询车辆信息的事实客观存在,而王女士购买时未查询,直至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时才查询车辆信息,故不论王女士购车时是否知晓车辆受天津港爆炸粉尘影响,至少可知,王女士自身并未尽到一个谨慎消费者的责任;再次,王女士称案涉车辆的5个门板螺丝均有明显的拆卸痕迹,而在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已经明确了王女士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了认真检查确认,王女士在购车时未提出质疑,而在购车两个月以后提出质疑,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购车时该门板螺丝的拆卸痕迹已经存在,王女士接受车辆和发票并办理了上牌手续,应视为认可购买案涉车辆和实际车况。

  综上,一审法院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时隐瞒了车辆系受天津港爆炸影响的粉尘车一事。

  关于第二点,王女士、汽车销售公司对“新车”存在不同的理解,王女士主张车辆经过生产商清洗、修理,已经由新车沦为二手车,其依据是该汽车厂商官网中对该车提供有限质保的声明,并表明该车辆以特价车形式被二手车商持有,同时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为其提供二手车质保;汽车销售公司主张案涉车辆系第一次上牌,第一次缴纳车辆购置税,也是第一次完成注册登记,是新车上牌,不存在二手车的事实,可见,王女士对“新车”的理解是从车辆出厂后是否经过修理的角度,汽车销售公司对“新车”的理解是从车辆是否进入消费流通领域的角度,二者只是角度不同,不能以此来为“新车”下定义;关于车辆是不是经过维修的二手车,该汽车厂商官网的声明,虽表明了案涉车辆在经销商处享有的是二手车质保服务,但该声明明确了案涉车辆系“特价车”,并未将该车直接定义为“二手车”,同时车辆享有的服务与其价款密切相关,王女士以特价购买了该车辆,并在《车辆销售合同》中约定“甲方(汽车销售公司)不提供车辆保修服务,如需保修乙方(王女士)需参保车辆质量保险,费用自理”,由此可知王女士对其购买车辆不能享有特约经销商的全面质保服务,应为知晓。故一审法院亦不能以汽车销售公司告知王女士为“新车”,就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销售欺诈。

  综上,王女士要求解除车辆销售合同、退车返款并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面对这样看似“无懈可击”的一审判决,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自然是找不到任何“还击”的方法。但作为有着多年民事审判、民事诉讼经验的刘志永却仍信心满满、成竹在胸,并代理王女士继续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完胜:刘志永律师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告知王女士该车受天津港爆炸粉尘影响,如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2、案涉车辆是否进行过维修拆解,如确已维修拆解,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二审中,针对一审的第一个审理焦点,刘志永律师提出:销售商已告知王女士案涉车辆系受天津港爆炸粉尘影响的举证责任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汽车销售公司无据证明其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已告知王女士该车系受天津港爆炸粉尘影响车辆。

  据此,汽车销售公司未能告知王女士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欺诈。即便案涉车辆并不存在天津港爆炸粉尘引发的质量、性能等问题,但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将影响王女士购买该车辆的消费愿望,进而误导王女士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据此,王女士此节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第二个审理焦点,刘志永律师提出,案涉车辆是否由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过维修拆解的举证责任由王女士承担,但王女士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在其提供的与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证据中,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否认对案涉车辆进行过维修拆解,在王女士既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经过维修拆解,更无证据证明可能存在的维修拆解汽车销售公司知道、或由其工作人员所为、或由其许可的人员所为的前提下,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律条文略……

  退一赔三: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车辆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王女士购车款172000元,并赔偿王女士516000元。至此,该起汽车销售退一赔三维权案以消费者王女士的完胜告终,历经一年多的奔波与艰辛,此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刘志永律师也终于可以舒口气了。

  针对本案,刘志永律师说:二审判决明确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对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可能影响消费者消费愿望的真实情况,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如果违反此类义务,进而误导消费者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心,则应当被认定为欺诈。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类似汽车这样的大宗商品情形,三倍赔偿规则的适用仍然少见,故此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刘志永办理了许多成功案件。

  河南人吕某因为一起刑事案件,被某地公安机关扣划384万元巨款,案件结束后人拒绝退还。刘志永律师接受委托后,与省区市三级公安机关不断交涉,通过近三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21年9月,迫使已经被挪用的款项全额返还。

  2019年,某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以追赃的理由把宁波某企业的700余万账面资金冻结。公司多方交涉未果,委托刘志永律师办理。刘志永律师在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和一审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终于获得以第三人的身份在刑事案件中出庭的机会,从而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了被扣押的款项属于正常业务往来中的预付款,不属于赃款。最终顺利解除了冻结措施。

  2021年,某供热企业在为某央企开发的别墅区供热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热耗能指标过高的问题,与央企交涉多次均无结果。刘志永接受委托后,经过现场勘查和缜密的分析,判断该别墅区可能存在不节能的问题。经过与政府主管机关的沟通,终于通过专家审核的方式获取了该别墅群因为设计严重缺陷导致严重不节能的确凿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央企终于低头,赔偿供热公司三年的损失1000余万元。

  后记

  从鹤城到滨城再到京城,从人民教师到人民法官再到人民律师,刘志永一直践行着他的理想、目标和情怀。

  作为人民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他努力用自己真善美的信念引导孩子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作为人民法官,他坚守底线、筑牢防线,主持审理的案件都经受住了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作为人民律师,他恪守良知、锱铢必较,誓将公平正义进行到底。

  “努力实现人生抱负,不断提升人生价值,竭力帮助更多的人,始终做一个有情怀的人。”采访结束时,刘志永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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